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万X于2023年2月份在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XX村经谭X寒接触“万合足球”APP,利用手机下载安装 “万合足球”APP赌博软件并注册账号参赌,加入了谭X寒为首的“万合团伙”。后其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为“万合足球”赌博平台担任代理,为平台招揽赌客负责发展赌博人员。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招揽了谭X文、左X、刘X友、谭X、朱X民等人加入“万合团伙”并到“万合足球” APP赌博平台上实施赌博行为,逐步形成了以万X为首的赌博团伙。经查万X涉及赌资充值记录共计人民币3万元,提现金额1万元,涉及发展直系下线5人,涉及发展团队下线人数为12人,团伙涉及累计总赌资人民币6.98万元,总输赢25193.86元,总计返佣人民币247.25元。万X到案后主动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2025年3月14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万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缴非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万X不起诉,由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万X的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照片材料;4、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材料;5、电子验数据检查笔录及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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