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三)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2时许,田XX在三官寺土家族乡“XXXX商行”以购买一包精品白沙烟需要找钱为由,趁店主不注意,从其钱包中拿出一叠面额为100元的现金,在店主将钱拿回的时候,田XX顺势从这一叠现金中偷走两张面额为100元的现金放入自己裤子左边口袋中。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李XX询问笔录、田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田XX前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8月22日被湖南省桑植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26日因盗窃被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2021年9月14日因盗窃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12月9日因盗窃被桑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