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渠江镇升家*******,现住安化县渠江镇升家*******。
现查明:2024年5月21日21时许,胡X全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安化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后仍不知悔改,又于2025年7月30日时19时许,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UXXX84的小型汽车从平口镇兴X村其朋友刘X春家中行驶至国道354716公里88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26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人车合影照片、车辆信息、无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前科资料及胡X全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胡**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胡**的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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