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禁)决字[2025]第022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长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刘XX系吸毒人员。2014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罚款500元。刘XX自拘留所出来后,不思悔改,仍继续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7月11日19时许,在刘XX自己家中(衡阳市衡州家园XX栋XX单元XX户)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约0.3克冰毒。经毛发检测,甲基苯丙胺反应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刘**的陈述与辩解;2、毛发检测结果;3、吸毒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