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华)决字[2025]第0174号
被处罚人MB***,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衡阳市蒸湘区,现住衡阳市蒸湘区南华*******。
现查明:尼日利亚籍男子XX,系XX大学在校学生,湖南省衡阳市为其签发的居留证事由为学习,其从2025年2月至6月,在衡阳市蒸湘区XXXX英语俱乐部内担任外教老师,共获利2010元,与申请签证目的不符,涉嫌非法就业。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违法行为人XX的询问笔录;小红书上发布的上课视频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0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MB***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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