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李)决字[2025]第082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现住醴陵市白兔潭镇大*******。
现查明:2024年3月份,违法行为人曾**通过受害人范××介绍至苏××处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曾**支付5500元给苏××后,办证未果。2025年7月3日17时许,曾**到醴陵市李畋镇××村受害人范××家中要求退还办证费用,范××称未收曾**的钱,要其去找苏××要钱,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刘×将坐在椅子上的范××推倒在地,范××欲从地上爬起来打刘英,曾**见状抓住范××的衣领将范桂兵从地上提起来后将范××推倒在沙发上并用拳头击打范××面部,造成范××受伤。经鉴定,范××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病历资料、鉴定意见、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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