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白)决字[2025]第0179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洗溪*******,现住泸溪县武溪镇一佳*******。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下午16时许,白沙派出所在处理纠纷时,工作中发现,2025月7月17日凌晨三时许泸溪县武溪镇沅江社区某某酒店工作人员田某某在上班期间,对203房间旅客李某、唐某及三名未成年人(覃某某、向某、谭某)入住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入住人进行身份验证且未逐个核实入住人身份信息及人数,致使203房间入住人数与酒店台账登记人数不相符且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违法行为。经询问,违法行为人田某某对于自己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另查明,违法行为人田某某于2023年4月6日因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被泸溪县公安局处以12日的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指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前科资料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溪县信用联社白沙分社(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