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华公(城中)不决字[2025]第0059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东山*******,现住:湖南省华容县。
  现查明汤湘与李*在案发前均在“宏发足疗馆”上班。 2025年1月19日凌晨12时许,汤湘与刘文、“七七”、“陶志”开车时在中心汽车站对面碰见谈龙,邀谈龙一起去宏发水疗按摩,后汤湘到前台专门点了66号技师李*,刘文在楼下与“七七”、“陶志”泡澡,汤湘和谈龙在二楼包厢内按摩,李*进包厢后,汤湘从包厢厕所里出来就之前的矛盾纠纷发生口角,汤湘骂了李*并发生肢扭,期间刘文给汤湘打电话,谈龙接了其电话要刘文赶紧上来,谈龙拉架,刘文上来后才将双方拉开。 经鉴定,李*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涉及个人隐私等证据证实。
  没有证据证实李娜有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