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高)决字[2025]第0776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子*******,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子*******。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违法行为人周××在汨罗市××广场经“吴××”介绍,下载了一个“乡村协会”APP,告知其可以通过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他人转账获利,之后周××通过“乡村协会”APP认识一名叫“林××”的网友,随后周××将自己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5570025×××72)提供给林××,林××已办理扶贫业务为由,要其帮忙收钱然后转账,之后于2025年7月29日周××邮政银行卡上收到50000元,并由“林××”通过微信转了100元给周××,让其次日去银行将50000元钱转至指定账户,后周××于2025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前往银行转账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账户资金因涉诈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冻结。其行为涉嫌为他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与申辩;2、转账记录截图;3、聊天记录截图;4、户籍资料;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