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大)决字[2025]第0825号
被处罚人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茅*******,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16时许,石**独自一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曼哈顿小区2栋19楼1908室的租房内采用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价值400元钱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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