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晚上20时许,李X携带赌资1000元与崔X红、程X、胡X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南街社区XX家园大门口旁一小超市内进行“长沙麻将”形式的赌博,赌注金额为10元堪增10元,庄闲单注最低金额为30元。直至22时许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时,李X输650元,剩余赌资350元。民警现场查获(抽水)无主赌资420元。
  以上事实有李X的陈述与申辩,同案胡X、程X、崔X红的陈述,证人付X杰的证言,赌资,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