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交)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开山镇安和村九组*******,现住开山镇安和村九组*******。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15时许,冯*饮酒后驾驶桂AU2W20号小型轿车在江华县大圩镇西岭村竹高塘路段与钟永贵驾驶的湘M551Q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对冯*进行检测,结果为80mg/100ml,2025年7月17日,经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冯*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62.1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2022年8月25日,冯*饮酒后驾驶桂AU2W20号小型轿车在323国道617公里200米处被广东省连山县交警大队县城中队查获,后被连山县交警大队给予驾驶证扣12分并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违法记录资料、 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