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109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晚,违法行为人罗×年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金×桥村元×超市参与押注10元、20元 、50元的“推牌九”形式的赌博,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时,违法行为人罗×年随身携带1600元赌资。
以上事实有1、接处警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与真实性;2违法行为人罗×年的陈述;可以证实其参与“推牌九”形式的赌博,并与其它证据相互佐证;3、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罗×年参与“推牌九”形式的赌博,并与其它证据相互佐证;4、现场笔录及照片;可以证实元×超市赌博现场被查获的情况;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罗×年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可以证实罗×年的户籍身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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