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治)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
  现查明:2023年2月份左右,违法人行为人唐XX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XX路XX建材市场经唐X生接触“万合足球”APP,利用手机下载安装“万合足球”APP赌博软件并注册账号参赌,加入了唐X生为首的“万合团伙”。后其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为“万合足球”赌博平台担任代理,为平台招揽赌客负责发展赌博人员。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招揽了钟X秀、李X洪等人加入“万合团伙” 并到 “万合足球”APP赌博平台上实施赌博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唐X珍为首的赌博团伙,并操控其丈夫王X账号牟利。经审查,违法人行为人唐XX涉及赌资充值记录共计人民币2万元,提现金额2.2万元,涉及发展直系下线2人,涉及发展下线人数为11人,团伙涉及累计总赌资人民币10.55万元,总输赢56900.38元,总计返佣人民币469.66元。经询问,违法人行为人唐XX对以上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因唐XX情节轻微,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由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行为人唐XX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违法人行为人唐XX“万合足球”账号数据;4.违法人行为人唐XX的银行流水;5.户籍资料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