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桃)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桃川*******,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周**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扔提供自己的手机为对方搭桥拨打诈骗电话,为对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事后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照片、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周**主动投案至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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