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109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金*******。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至30日,违法行为人刘×英在桃花江镇金×桥村经营的元×超市内,为赌客提供场地及牌具供他人从事“推牌九”形式的赌博,并从中收取120元至140元不等水钱。7月30日晚,罗×年等人在其超市内进行“推牌九”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处警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与真实性;2违法行为人刘×英的陈述;可以证实其为赌客提供场地及牌具供他人从事“推牌九”形式的赌博且从中收取水费;并与其它证据相互佐证;3、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刘×英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事实,并与其它证据相互佐证;4、现场笔录及照片;可以证实×英超市赌博现场被查获的情况;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刘×英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可以证实刘×英的户籍身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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