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大)决字[2025]第047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共华镇宪北*******,现住沅江市共华镇宪北*******。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上午7时许,违法嫌疑人刘X在资阳区XX公馆对面XX超市,利用购买商品理由趁老板不注意盗窃了柜台附近槟榔架上一包100元包装和成天下槟榔。盗窃物品价值约95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截图、指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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