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白)决字[2025]第0180号
被处罚单位:一佳大****,地址:泸溪县武溪镇沅江*******,法定代表人:杨***
现查明:2025月7月17日凌晨3时许,李静、唐鑫及三名未成年人(覃某某、向某、谭某)泸溪县武溪镇沅江社区一佳酒店入住203房间时,一佳酒店工作人员田绍国未按照规定对入住人进行身份验证且未逐个核实入住人身份信息及人数,以入住人自报的向泓丞的身份登记入住,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没有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指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前科资料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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