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灰)决字[2025]第1093号

  被处罚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连*******,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连*******。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文X从2024年7月至今,在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村村民高XX处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每次投注买码金额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总计金额达到十万余元。2025年7月31日,文X主动到灰山港派出所投案,如实陈述了其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件来源;2.转账、下注记录,证明了文X下注买码的交易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了文X的到案过程;4.户籍信息,证明了文X的身份情况;5.证人证言,证实了文X的下注情况;6.违法行为人文X的陈述,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如实陈述,并与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