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澧)决字[2025]第0487号

  被处罚人TR***,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桑植县澧源镇朱家*******。
  现查明:2015年左右,越南籍女子TR***(中文名:王淑婷)通过偷渡的方式入境中国广西省后,到达福建省莆田市一鞋厂务工。2019年左右,其跟随他人一起来到桑植县居住工作至今,期间TR***一直未办理护照及其他出入境相关合法手续,非法居留在桑植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百四十三、3.(4)之规定,现决定对TR***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