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不决字[2025]第0081号
违法行为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通津*******,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通津*******。
现查明2015年以来,通津铺镇市场河居委会3组村民黎×红靠近公路的一分地因修屋被硬化后,便一直用于周围村民停车,现黎×红准备复垦耕种,2025年7月4日10时许,黎×红拿着钢筋准备复垦该一分地时,黎×桂看见后冲到黎×红旁边,抢夺钢筋不允许黎×红复垦,在抢夺过程中,导致黎×红右手大拇指、左手无名指、左锁骨位置受伤。
以上事实有有黎×桂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黎×红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调解记录、政府处理意见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黎昌桂有殴打黎小红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黎昌桂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null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null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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