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高)决字[2025]第041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新圩*******,现住湖南省蓝山县早禾*******。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22时33分许,李XX驾驶号牌为湘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二广高速2398km(收费站出口)时,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李**的询问笔录、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