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梅)决字[2025]第0622号

  被处罚人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凤凰园紫荆路居委*******。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8时许,在湘永路中国建设银行×××××××室,岑×找到董×要求把仓库门打开拿走他自己的个人物品,董×告诉他要列清单给领导同意才能拿走,后岑×对着董×左脸打了一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 、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岑*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