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竹)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岩山*******,现住湖南省洞口县岩山*******。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傅X军因生活琐事与周X海发生口角,后其用拳头打了周X海,并用塑料凳击打周X海,被人劝开后仍将塑料凳扔向了周X海,造成周X海头部等部位有相应的伤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傅X军陈述;同案人员周X焱、周X海的陈述;证人刘X、梁X朵陈述;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傅**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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