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3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22时59分许,彭×(身份证号码:43090220××××××7033)饮酒后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湘H6×××N小型轿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路大海棠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彭×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3mg/100ml,彭×现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民警于当日23时42分带彭×到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医护人员提取了其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mg/100ml。另查明,彭× 于2025年04月0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资阳大队查获并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彭×的陈述。2.查获经过。3.人车合一照片。4.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彭×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报告。7.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单。8.视频资料。9.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单。10.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