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高)不决字[2025]第0126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洪*******,现住:桃江县高桥镇横马*******。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胡X辉到桃江县XX镇XX村刘X湘家询问保姆介绍费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胡X辉和刘X湘相互用手指着对方骂,胡X辉手指着刘X湘骂时刘X湘用手拨开了胡X辉手指,胡X辉就倒在刘X湘房屋阶基上,然后躺在地上。
  以上事实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胡X辉和刘X湘的陈述证实了案发过程;3、 彭X平、胡X英的证言,证实了案发情况。4、户籍信息证实了刘X湘的身份信息;5、到案经过证实了刘X湘的到案过程。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