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交)决字[2025]第0896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3年09月23日21时许,田**饮酒后驾驶湘NCN60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锦绣山河路段被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田**体内酒精含量91mg/100ml,田**随后被执勤民警带至怀化市红十字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田**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99.50mg/100ml。田**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田**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两部两高《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指示,现对田**撤销刑事案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七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10日被我局刑事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田**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刑事拘留七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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