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32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康*******,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康*******。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谢x国与三个朋友在xx路x酒吧喝酒(x号台),中途谢x国的三个朋友陆续离开酒吧,谢x国因为个人私事心情不好就继续在酒吧喝酒。直到次日凌晨2时许,谢x国在醉酒的状态下叫酒吧工作人员王x鸣喝酒,王x鸣因为没有听清谢x国的话(要求王x鸣陪其喝酒),没有及时答应谢x国的要求。随后违法人员谢x国打了受害人王x鸣两个耳光。
  以上事实有谢x国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受害人王x鸣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人员谢**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