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1051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
现查明:2025年1月24日,贺XX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7月30日驾驶湘H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县XX镇萸XX路由北往南行驶至XXX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3mg/100ml。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检验单、查获经过、人车合一照片、前科材料、相关查询记录及贺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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