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芷)决字[2025]第089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药山*******,现住湖南省津市市药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杨x因打牌输钱、心情不好,遂到常德市武陵区xx小区附近,通过将车辆车牌强行取下丢掉,留电话号码、留字条恐吓等方式,发泄心中不满,违法行为人杨x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