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交)决字[2025]第0083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君华*******。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4时许,违法人曾某铎在“C位”酒吧饮酒娱乐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带至武陵公安分局芷兰派出所调查,期间违法人趁民警不备离开派出所,返回酒吧后驾驶本人牌照为湘J×××××的小型汽车从酒吧回家。6时许,芷兰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将其查获,并将其酒后驾驶行为移交我局交警部门。民警在芷兰派出所对曾某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2mg/100ml。经核查,违法人曾于2020年11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呼吸式酒精检测单;2、强制措施凭证;3、违法人第一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