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治)决字[2025]第1076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河伯乡黄义*******,现住邵阳县河伯乡黄义*******。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在邵阳县小溪市川门坪与隆回县北山镇交界处一山林内,肖××、陈××等人在唐××开设的赌场内以“扳点子”的形式参与聚众赌博,最低下注100元,上不封顶,肖××输了300至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本人的陈述及辩解、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31日,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事实,应减轻处罚;另查明,肖**于2025年4月3日因赌博的行为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