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八)决字[2025]第0159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廖×在“灿灿”(未到案)处花费500元购买了2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当天廖×吸食了一个烟弹。2025年7月3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廖×携带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到八××××乐园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在其身上发现一根电子烟。经对违法行为人廖×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呈依托咪酯阳性,违法行为人廖×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尿液检测报告,尿液检测资格证,现场指认照片,物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廖*刑法执行完毕未满3年,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