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官)决字[2025]第0485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官地*******,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官地*******。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8时许,桑植县官地坪镇杜家坪居委会居民向××与涂××因土地界址问题发生口角并吵闹。向××离开现场后,涂××持木棍追赶将向××左手手拐处打伤,向××抢夺木棍时将涂××右小腿两处踢伤致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病历资料、伤情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公安行政裁量权基准》五十三、1.(3)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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