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禾)决字[2025]第0799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禾亭*******,现住湖南省宁远县禾亭*******。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00时许,违法行为人汪XX醉酒后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冲到隔壁邻居周XX家门口用摩托车撞击周XX家前坪的铁门并进行口头谩骂,周XX出来后与汪**发生口头争吵,并发生肢体接触。旁边周XX的父亲周XX前去拉汪XX被汪XX推倒在地,经医院诊断证明:周XX面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