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竹)决字[2025]第064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岩山*******,现住湖南省洞口县岩山*******。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海在XX镇“XX便利店”门口与傅X军会面,因之前矛盾其用肩部顶了一下傅X军,后其使用拳头与傅X军互相殴打,并用手掐了傅X军的脖子,造成傅X军脖子有抓痕。其还用拳头误打了前来劝架的刘X,造成刘X左侧脸部有伤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海的陈述;同案人傅X军、周X焱的陈述;证人刘X、梁X朵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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