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418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头*******,现住湖南省华容县舒婆*******。
  现查明:2019年5月份以来,王XX在其居住的湖南省华容县XX镇XXX早餐店后院的居民区一楼收养大量流浪犬,其收养的流浪犬均未到公安机关不进行登记造册,且其饲养犬只对周围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社区多次上门劝导,王XX仍未整改,后造成周围大量居民投诉。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投诉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岳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