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青)决字[2025]第0646号
被处罚单位:盛世天****,地址:,法定代表人:朱***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查明:××坪盛世天****存在提供营利性陪侍并收取消费者费用的行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于××××KTV存在营利性陪侍行为,决定做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KTV×××,提出陈述与申辩,申请听证。听证会于2025年7月28日在××县公安局举行,在听证会上经营者×××对××××KTV存在营利性陪侍行为没有异议,他认识到了不应该做出此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己也将×××KTV自己内部停业整顿了一段时间,并请求公安机关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消费清单、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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