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洛)决字[2025]第0889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凌晨02时许,违法行为人任×伙同任×从岳阳楼区×××××××××开始沿着×××××的辅道上停放车辆反光镜处粘贴涉黄小贴纸,准备采取贴完后拍摄视频打卡再撕掉的方式赚取费用,在贴至×××××山时被群众现场抓获,两人共计粘贴20余张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印证、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