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响)决字[2025]第0241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谭XX为图一己私利,将自己名下的卡号为:6XXX的XX银行卡于株洲市石峰区XX街道XX茶馆出借给他人,经查户名为:谭XX,卡号为:6XXX于2025年6月17日18时59分收到来自户名为:尚XX,卡号为:6XXXX的转账12800.00元,19时45分收到来自户名为:成XX,卡号为:6XXXXX的转账20000.00元,且户名为:尚XX,卡号为:6XXXX和户名为:成XX,卡号为:6XXXXX的两张银行卡分别被外地公安机关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保护性止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交易流水、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一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城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