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高耒宜)决字[2025]第037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一六*******,现住北湖区美的云熙府*******。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0时21分许曾xx路驾驶湘xxxxx小型轿车在xx收费站实施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曾xx的陈述与申辩、公安内网查询件、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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