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刑)决字[2025]第071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黄沙*******,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黄沙*******。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晚王博宏与邓淞铧因一避孕套发生口角, 发生口角后双方叫人相约在桂阳县城南锦湘百货谈判,因未谈好邓淞铧报警,后双方被带至桂阳县公安局鹿峰派出所处理。从鹿峰派出所出来后, 2025年7月20日23时在黄沙坪镇益果香店旁,王博宏将邓淞铧殴打一顿,之后双方叫人在桂阳县八中门口约架聚众斗殴。桂阳县八中门口约架聚众斗殴后双方在次约架至桂阳县文化园后门,2025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彭智、王博宏等人携带管制刀具在桂阳县文化园后门聚众斗殴。此次斗殴后双方再次约架至桂阳县人民医院东院,2025年7月21日23是王博宏、 邓淞铧双方再次约人携带管制刀具在健康路与茶红路交叉路口聚众斗殴。 2025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彭智、王博宏等人携带管制刀具在桂阳县文化园后门聚众斗殴时,唐**听到彭智与人斗殴后立即赶到现场;2025年7月21日23时王博宏、 邓淞铧双方再次约人携带管制刀具在健康路与茶红路交叉路口聚众斗殴,违法人唐**明知是相约斗殴的情况下,驾车搭乘彭智、何帅等人赶往斗殴现场。
  以上事实有唐**的供述和辩解,彭智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