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周)决字[2025]第1964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周官*******,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周官*******。
现查明:彭**因与其儿媳彭春方有债务纠纷,自2025年6月至今一直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2025年7月30日晚上21时许,彭方平与彭**在其桥口家中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争执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扭打在一起;1.彭春方在殴打过程中将彭春晚的右额头、右后脑咬伤,还将彭**的部分头发扯掉;2.彭**在双方殴打过程中打了彭春风几个耳光,并将彭春方的手指咬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收费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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