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755号
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舜峰*******。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23时许,违法人员邹X艳驾驶一辆白色宝马小轿车与李X颖、郭X宇等人来到临武县舜峰镇XX加油站对面的一游泳池附近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对其新鲜尿液提取,经检测结果呈阳性。其对吸食毒品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邹X艳的询问笔录;李X颖的询问笔录;郭X宇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尿样检测结果等证据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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