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交)决字[2025]第051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现住资兴市鲤鱼江尚品*******。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4时04分许,唐××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湘L0×××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资兴市东江街道凤凰路老水泥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其结果为58mg/100ml。经核查:唐××于2016年1月因饮酒驾驶被资兴交警大队查获,并已裁决。2022年6月因醉酒驾驶被资兴交警大队查获,并已裁决。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酒精呼吸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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