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陆)决字[2025]第0204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晚上违法行为人李X琪在岳阳市云溪区大汉新城6栋东单元306室的卧室内同男朋友丁X(未到案)一起吸食毒品依托咪酯;2025年7月14日晚上李X琪独自在岳阳市云溪区大汉新城X栋东单元X室的卧室内拿着7月12日剩余的毒品依托咪酯进行吸食;2025年7月17日上午11时许,李X琪在岳阳市云溪区大汉新城X栋东单元X室的卧室内同男朋友丁X一起使用从肖X龙(未到案)处购买回来的毒品依托咪酯进行吸食;李X琪共计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三次。经对李X琪的毛发进行提取并进行依托咪酯毒品成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毛发及尿检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