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石亭*******,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石亭*******。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株洲市芦淞区贺嘉土吃完饭后,沿着九天河边走路回家时,看见路边上停放一辆面包车,违法行为人刘**见车内后备箱有物品,便起了盗窃之意,随机将面包车后备箱打开,将车内一箱小龙虾盗窃走,离开现场后,箱子掉落,龙虾散落在地,其中一些龙虾被证人向万兴捡走,一些龙虾被保洁员扫走,剩余龙虾违法行为人刘**捡回,后将其吃掉。被盗龙虾价值69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对案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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