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奇)决字[2025]第0888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龙*******。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下午16时许,违法行为人任xx与曹x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以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同日18时许,其在岳阳楼区××××××小区对面马路边以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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