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1498号

  被处罚人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黄金*******。
  现查明:2025年3月14日、15日,违法行为人危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部7楼谎称自己有能力安排转院湘雅二医院ICU病房,骗取受害人曾某的信任,再利用曾某急于将母亲转院的心理,以给自己编造的“韩主任”、“邓主任”买礼物买香烟为诈骗方式,分6次骗取曾某微信转账共计4300元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危×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曾×的陈述;微信账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危*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