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禁毒)决字[2025]第0892号

  被处罚人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3年10月6日晚,樊X秀在常德市武陵区XX镇XX景苑15栋三单元203室自己家中容留丁X苗、刘X龙吸食毒品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樊X秀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樊**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人员樊**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25年1月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2月8日樊**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对樊**进行行政处罚,其行政拘留日期依法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